一、有關修正「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」第3條、第4條及第11條條文案,業經臺北市政府114年9月9日府法綜字第1143040662號令發布。二、本次修正增訂以新生兒預產之日為設籍計算基準日,並放寬國外出生新生兒獎勵金申請期限為1年。三、114年9月9日(含)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助您好孕專區[連結]
一、有關修正「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」第3條、第4條及第11條條文案,業經臺北市政府114年9月9日府法綜字第1143040662號令發布。
二、本次修正增訂以新生兒預產之日為設籍計算基準日,並放寬國外出生新生兒獎勵金申請期限為1年。
三、114年9月9日(含)以後出生之新生兒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。
詳情請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助您好孕專區[連結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