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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勿虛偽辦理各項戶籍登記,以免涉犯戶籍法相關規定遭撤銷戶籍、罰鍰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
遷徙係事實行為,民眾辦妥遷入登記後,未曾居住遷入地之行為,以免因涉犯戶籍法相關規定被撤銷戶籍登記、罰鍰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
*戶籍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他鄉(鎮市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

*戶籍法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

*戶籍法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 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