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臺原有戶籍國民於喪失中華民國國籍,經內政部許可回復國籍後出國,嗣持憑無戶籍國民護照入境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登記,仍以原入境時所持之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再度出境,致生護照登錄個資與現況不符情事。依護照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護照資料頁記載事項變更,應申請換發護照,重新申辦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護照再出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