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2.03.10訂定
壹、依據:
一、內政部110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「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
料處理原則」。
二、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大宗戶籍謄本作業注意事項。
三、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01年8月8日北市民戶字第10132402700號函。
貳、目的:
一、為因應利害關係人申請相對人戶籍謄本需要。
二、為不影響綜合受理櫃台正常作業及為民服務品質。
三、為避免影響其他民眾公平使用公務資源,對其他申請民眾之申辦時間及品質產生排擠現象。
參、適用對象:金融業者、公司、行號、機構、團體、申請人等,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請領
相對人戶籍謄本者。
肆、受理方式:
一、大宗謄本(含繼承案件及土地共有案件):
同一申請人每次申請利害關係人謄本10件(含)以上,請洽本所大宗謄本承辦人先行收件,約時取件。
二、小宗謄本:
由綜合受理櫃檯辦理,申請9件以下利害關係謄本者,1名被申請者以1件計之,取號辦理 ,
1 次受理3件為限,申辦完成後,在等待人數不超過4人(含)時,始得抽取下1個號碼牌續辦。
三、為維持本所受理公平性,取號辦理前揭利害關係謄本,1人1次僅得抽取1個號碼,於申辧完
成後,始得抽取下1個號碼牌,特殊情形本所得依櫃檯受理情形適時調整。
四、上午11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及下午4時30分後,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抽取號碼牌暫停受理。
伍、本作業規定,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