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:「遷徙係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。」爰此,民眾應確實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。
如係為某些特定目的,如選舉、就讀明星學校等原因,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,但實際並無居住或合意出租戶籍,將構成虛報遷徙情形,如被查獲或遭人檢舉,經戶政、警察機關查證屬實,戶政事務所將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撤銷原登記事項,並依戶籍法第76條處以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;並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。
再此提醒民眾辦理遷徙登記時,務必要有居住事實始能遷入,切勿以身試法,為了特定目的等因素,而為不實登記戶籍,若因此觸犯戶籍法及刑法規定,將得不償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