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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戶籍謄本】「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」第2 點、第3點規定,業經內政部於110年10月18日以台內戶字 第1100242070號令修正發布

「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」第2點利害關係人之第3款修正為「訴訟繫屬之當事人,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。」及第3點之身分證明文件增加「外僑永久居留證、臺灣地區居留證和臺灣地區定居證」,檢附新修正「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」供參考。